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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5〕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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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改 发布日期: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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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5226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77

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自202131日起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青岛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具体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土建及电气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者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按照定额预算、统筹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滚动存储,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第四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招拍挂出让地块的土地面积,实施定额预算,定额标准为78/平方米。

市本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招拍挂出让的土地按照此定额标准执行,其他区(市)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本细则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及定额标准执行,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制定责任分工,明确权利义务。

第五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结合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如下: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定额标准,以年度拟出让土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土地出让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现情况,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成本清算申请,将资金拨付土地储备机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拨付电网企业。

(三)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告知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编制项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概算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出具项目概算审批意见。

(四)土地招拍挂出让金缴清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及确定的定额标准核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概算审批意见,按照工作程序向电网企业拨付资金。

(五)电网企业收到土地储备机构拨付的首笔资金后,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招标并实施建设,依法依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土地供地情况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支出情况,建立定额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按现行定额标准安排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以覆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第八条电力线路使用综合管廊下地入廊的,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综合管廊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由电网企业使用。

第九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电网企业负责,纳入电网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不得由专户中列支。

第十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工作程序对项目竣工决算组织审查,土地储备机构与电网企业依据审查结果做好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产权分界点)应当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经电网企业和用户协商,可据实适当调整。接入点(产权分界点)应为用户建筑红线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第十二条对无法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划拨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接入工程由属地区(市)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区(市)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细则或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本区(市)的细则。

附件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附件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标准应以满足最终电力用户必要需求为导向,本标准根据《用户接入电网供电方案技术导则》(GBT43025-2023)、《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5061-2024)等规范导则,确定了配套电力接入的一般原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

一、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10千伏双电源供电,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户均容量配置、配变容量选择配置按《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5061-2024)确定。

二、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双电源供电(含一、二级负荷)或单电源供电(仅含三级负荷),其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下表确定。

用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供电电压等级

用电设备容量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220V

10kW及以下单相设备

-

380V

100kW及以下

50kVA及以下

10kV

-

50kVA10MVA

35kV

-

5MVA40MVA

110kV

-

20MVA100MVA

220(330)kV

-

100MVA及以上

1:供电半径较长、受电端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

2:无203566kV电网,10kV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为50kVA20MVA

3:当相邻两个电压等级均可行时,宜采用低一级电压供电的方式。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项目供电标准(供电电压等级、接入方式等)应根据工业产业类别、招商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由地块产权人会同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四、其他事项

施工用电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10千伏单电源供电,接入方案应考虑与正式供电方案相结合,减少重复建设。

供电企业在制定电力接入方案时,应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就近接入公共电网。因区域电网规划及接入条件限制等客观情况,无法按照一般供电标准供电的,一事一议论证供电标准及接入方式。

期间上级部门制定或调整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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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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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5226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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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自202131日起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青岛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具体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土建及电气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者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按照定额预算、统筹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滚动存储,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第四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招拍挂出让地块的土地面积,实施定额预算,定额标准为78/平方米。

市本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招拍挂出让的土地按照此定额标准执行,其他区(市)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本细则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及定额标准执行,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制定责任分工,明确权利义务。

第五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结合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如下: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定额标准,以年度拟出让土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土地出让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现情况,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成本清算申请,将资金拨付土地储备机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拨付电网企业。

(三)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告知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编制项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概算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出具项目概算审批意见。

(四)土地招拍挂出让金缴清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及确定的定额标准核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概算审批意见,按照工作程序向电网企业拨付资金。

(五)电网企业收到土地储备机构拨付的首笔资金后,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招标并实施建设,依法依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土地供地情况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支出情况,建立定额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按现行定额标准安排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以覆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第八条电力线路使用综合管廊下地入廊的,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综合管廊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由电网企业使用。

第九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电网企业负责,纳入电网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不得由专户中列支。

第十条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工作程序对项目竣工决算组织审查,土地储备机构与电网企业依据审查结果做好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产权分界点)应当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经电网企业和用户协商,可据实适当调整。接入点(产权分界点)应为用户建筑红线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第十二条对无法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划拨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接入工程由属地区(市)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区(市)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细则或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本区(市)的细则。

附件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附件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标准应以满足最终电力用户必要需求为导向,本标准根据《用户接入电网供电方案技术导则》(GBT43025-2023)、《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5061-2024)等规范导则,确定了配套电力接入的一般原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

一、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10千伏双电源供电,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户均容量配置、配变容量选择配置按《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5061-2024)确定。

二、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双电源供电(含一、二级负荷)或单电源供电(仅含三级负荷),其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下表确定。

用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供电电压等级

用电设备容量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220V

10kW及以下单相设备

-

380V

100kW及以下

50kVA及以下

10kV

-

50kVA10MVA

35kV

-

5MVA40MVA

110kV

-

20MVA100MVA

220(330)kV

-

100MVA及以上

1:供电半径较长、受电端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

2:无203566kV电网,10kV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为50kVA20MVA

3:当相邻两个电压等级均可行时,宜采用低一级电压供电的方式。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项目供电标准(供电电压等级、接入方式等)应根据工业产业类别、招商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由地块产权人会同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四、其他事项

施工用电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10千伏单电源供电,接入方案应考虑与正式供电方案相结合,减少重复建设。

供电企业在制定电力接入方案时,应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就近接入公共电网。因区域电网规划及接入条件限制等客观情况,无法按照一般供电标准供电的,一事一议论证供电标准及接入方式。

期间上级部门制定或调整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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