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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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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改 发布日期: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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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303号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以及换轮胎和解刹车服务收费。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救援机构实施清障救援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加强清障救援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三、救援机构要按照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标准与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清障救援。实施救援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并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票据开具要严格按照要求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严禁救援机构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超出规定标准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附件: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拖车

车  型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

350

10

二类车

450

15

三类车

500

20

四类车

600

25

五、六类车

700

30

使用平板车的,一、二类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100元/车·次,四类车1300元/车·次,五、六类车1600元/车·次

更换车头牵引的,按1300元/车·次计收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六类车

2500元/车·次

吊货物

20元/吨

说明:

1.拖车、吊车、平板车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5.换轮胎按每个50元(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每车150元)计收。

6.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300元/车·次、货物装卸费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

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7.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8.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元/吨·天。

9.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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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05-09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303号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以及换轮胎和解刹车服务收费。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救援机构实施清障救援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加强清障救援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三、救援机构要按照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标准与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清障救援。实施救援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并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票据开具要严格按照要求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严禁救援机构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超出规定标准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附件: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拖车

车  型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

350

10

二类车

450

15

三类车

500

20

四类车

600

25

五、六类车

700

30

使用平板车的,一、二类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100元/车·次,四类车1300元/车·次,五、六类车1600元/车·次

更换车头牵引的,按1300元/车·次计收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六类车

2500元/车·次

吊货物

20元/吨

说明:

1.拖车、吊车、平板车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5.换轮胎按每个50元(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每车150元)计收。

6.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300元/车·次、货物装卸费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

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7.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8.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元/吨·天。

9.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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