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岛水务集团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青水务环字〔2024〕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改善海泊河污水系统处理能力,提升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原则同意建设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单位为青岛水务集团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市北区杭州支路8号,现状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区内。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对现状20万吨/日处理规模的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地表准IV类标准,其中TN≤10(12)mg/L,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改造南区MSBR反应池、初沉池、曝气沉砂池改造、加药间,新建膜设备间及配电间。
1.进出水水质
对现状海泊河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设计进水水质维持原设计值。出水标准执行地表准Ⅳ类出水水质标准,即:CODcr≤30mg/L、BOD5≤6mg/L、SS≤10mg/L、NH3-N≤1.5(2.0)mg/L、TN≤10(12)mg/L、TP≤0.3mg/L,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2.工程方案
采用“南区MSBR改造,混合达标”改造方案:对南区MSBR处理线现状设施进行局部改造,即将MSBR反应池生化段改为多模式A/A/O反应池,MSBR序批段改为MBR膜池;对北区MBR和MSBR处理线采取非工程性措施,即增加碳源投加量、调整加药点位置、投加粉煤灰等;保障两条处理线的出水分别达到TN≤8mg/L、TN≤13mg/L,确保污水厂出水TN混合达标。
(1)改造南区MSBR反应池
MSBR反应池序批段改为MBR膜池,增设MBR膜组件、电动葫芦等设备;预缺氧区改为厌氧区,增设膜格栅及相关设备;生反池增设搅拌器、曝气器等设备;利用MSBR反应池可用空间增设产水泵、CIP泵、抽真空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设备。
(2)改造曝气沉砂池、初沉池
北区及南区曝气池、初沉池旁新设隔油池共4座,有效容积3m3。
(3)改造加药间
南区新增MBR膜清洗加药系统,主要包括NaClO储罐1个、柠檬酸储罐1个、NaClO加药泵2台、柠檬酸加药泵2台;南区新增碳源加药泵4台,北区新增碳源加药泵8台。
(4)新建膜设备间及配电间
合建膜设备间及配电间,新增吹扫风机3台(2用1备),用于MBR膜池气擦洗。
四、项目总投资为2686万元,项目的出资比例情况为:20%资本金企业自筹,80%银行贷款。
五、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为全部招标。
2.招标方式:本项目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为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本项目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为委托招标。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七、请青岛水务集团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