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青岛甘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山东青岛甘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发改基础核〔2023〕3号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
报来《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关于办理山东青岛甘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青电发展〔2023〕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青岛市区海尔云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缓解东韩变和环城南路变供电压力,提高区域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原则同意山东青岛甘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9188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
五、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意见确定线路路由、敷设及穿越方案,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项目实施及运营阶段应做好各项风险因素排查,全面落实相关风险化解措施。
六、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7020020231300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关于甘泉路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新建电力管廊有关规划意见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本项目自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2年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